实训中心管理条例2012(修订)

发布时间: 2017-07-05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为规范和加强实训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积极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深入发展,培养有知识、有能力的技能型人才,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实训中心的各项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员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在保证完成基本实训教学的前提下,积极为社会服务,实施对外开放。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组织结构、管理机制

第二条: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舞蹈开放实训中心作为上海市职业教育舞蹈表演开放实训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教学实训业务上接受管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指导与协调,中心将定期向管理委员会上报教学、管理、服务及设备利用情况。

第三条: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作为舞蹈表演开放实训中心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直接管理。实训中心负责实训教学、教学人员及教学器材设备的建设与管理。设有中心办公室、设备保障部、财务组、芭蕾舞实训教研室、中国舞实训教研室和舞蹈(综合)实训教研室,拥有30个实训教室和一个移动实训舞台。

第四条: 实训中心人事管理纳入学校管理体系,实训中心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较强的业务能力、热爱实训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教学工作经验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担任。 其他技术专业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和岗位要求。

三、主要任务

第五条: 实训中心在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到学校直接领导和管理下,进行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及运作。承担舞蹈实训教学和社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与考核工作。

第六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坚持长远规划、适度超前、目标明确、特色鲜明、综合实用、管理科学、全面开放、资源共享,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实训中心必须重视实训教师队伍的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知识全面、技术熟练、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八条: 舞蹈实训是舞蹈学校实践性教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教学管理,建立正常实训教学秩序,实现实训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实训场地、设备、人员、财务等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观念,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培训也是本实训中心的重要任务之一,应严格按照相关主考部门颁发的考纲要求,组织编制实训大纲和实训指导教材(讲义)。安排中心指导教师、外聘专家开展实训工作。

第十一条: 实训中心将不定期安排指导教师参加各种相关的提高培训班,加强业余进修,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的变化和用人单位的要求,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中心对各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设专人专账负责管理,中心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核对、统计实训室设备,做到账、物、卡相符。实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入库、借用、维修登记制度,对遗失、损坏、报废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要进行登记备案并上报处理。各项设备做到定位存放取用方便。

四、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舞蹈实训中心建成后在中等教育开放实训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同意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运行由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实训中心实行全年开放,学历培训、非学历培训、技能培训的人次达到1:1:2。争取逐年增加培训人次。实训中心将面向社会、面向企业,积极争取行业和企业界的支持。

第十五条: 实训中心的培训费按照“优惠职教、满足公益、服务社会、公开标准、规范操作”的原则收取。学校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内容不另收费用。其它同类专业职业院校学生培训按课程设置、课时量收取相关费用。面向社会的各类培训,按社会培训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建设资金由市教委和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共同出资,中心建成后的运营经费也由市教委和学校双方共同解决。中心要通过对外开放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形成自我发展机制,增强自我发展功能。

第十七条: 本实训中心每年都将根据市教委要求,编制《开放实训中心工作年报》报市实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并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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