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5-20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上海市舞蹈学校
章程
序 言
上海市舞蹈学校是在周恩来总理等中央领导的直接关心支持下,与1960年3月18日创建的,隶属于上海市文化局。2002年并入上海戏剧学院,始称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是上海第一所专门培养舞蹈人才的专业学校。学校设有芭蕾舞、中国舞、歌舞、现代舞、国际标准舞等五个专业方向,2005年在澳门开设教学点,扩大办学规模。学校屡次被评为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和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是国家级重点专业学校和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特色示范学校,也是瑞士洛桑国际芭蕾舞比赛合作学校, 在国内享有“舞蹈家的摇篮”之美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上海市舞蹈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Dance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674号。网址为http://dance.sta.edu.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戏剧学院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为全日制职业教育机构,根据专业方向不同,划分不同学年制,其中芭蕾舞专业方向学制为7年,中国舞和现代舞专业方向学制为6年,歌舞和国际标准舞专业方向学制为4年。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各专业方向的特点,划分不同的招生适龄段,其中,芭蕾舞专业方向为9-12岁,中国舞和现代舞专业方向为10-13岁,歌舞和国际标准舞专业方向为12-14岁。招生规模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教委备案。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思想,突出以诚信、敬业为主的职业道德教育,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学生崇尚舞蹈艺术,注重文化学习,树立远大志向。坚持把学生的德育教育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团组织建设,发挥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联动作用,培养具备职业道德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强化专业技能、丰富文化内涵、提高创新能力、培养优秀舞蹈人才”为办学目标,凸显“课程教学、剧目创作与舞台实践”互为贯通的“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力争打造为“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专业舞蹈学校 。
第七条 学校紧紧围绕 “厚德、尚艺、励志、弘文”的校训,旨在培育德艺双馨的一流舞蹈专业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校标 蒂凡尼蓝和灰色组成,体现学校专业舞蹈特色和学校办学理念。学校校歌为《青春绽放》。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3月18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统一领导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行政工作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等,以办好学校为己任,努力建设和谐校园。
(二)负责制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订与实施学校的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总结工作。
(三)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全面执行教学计划,注重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的水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四)抓好学校的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奖惩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预警制度,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学生的德育工作。
(六)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七)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
(八)加强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决策。学校的重大问题是指学校党政工作过程中必须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校长办公会由校党政正副职、校长助理出席。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党政办、教务科、实训中心、学生科、财务科和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备课组、考试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且符合国家资助政策与校内帮困政策的学生,通过国家级、省市级及校级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获得工资、奖金、生活福利、享受寒暑假等权益。
(二)督促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够缴纳养老、医疗、事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基金。
(三)督促学校落实法律法规,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保障教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女教职工特殊权益。
(四)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二)树立良好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创新,探索艺术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全神贯注上好每一堂课,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
(四)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维护学校荣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诚实守信,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自觉抵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推进学校建设与发展;
(六)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不串办公室闲聊,不在办公室打扑克、下棋、上网聊天、玩游戏。不迟到早退,不随意调课,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
(七)自尊自重,注重仪表,举止文雅,语言文明;
(八)自觉遵守“七不”规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营造健康校园。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生活老师。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
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企互动合作,拓宽学生实践平台,强化“双师型”人才培养建设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77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拨入专款、演出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上级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