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5-21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权力失范,依据中央党组织工作精神,遵照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市科教党委《关于中共市科教党委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2、凡属学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各部门领导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3、学校的重大问题是指学校党政工作过程中必须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二、会议形式
1、党总支会议、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
2、决定学校的“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政办负责人、相关议题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决策范畴
学校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以下议题均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畴,必须经过党总支会议、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方可执行。
1、重大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落实方案;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计划和要点;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
(5)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6)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7)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8)学校年度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
(9)学校下属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10)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1)各种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2)学校职工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14)学校校舍、校产、基础设施等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对外长期(一年以上)出借的原则、方案和管理办法;
(15)校办企业的设置、开发和产权变更;
(16)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法律问题的处置;
(17)学校重要人才的引进、重要人事安排和相关政策调整;
(18)全国及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19)授予学校教职员工市级以上各类奖励、荣誉称号人选的推荐;
(20)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重要干部任免
(1)党政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调动;
(2)校级、处级后备干部选拔、推荐;
(3)校聘任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和调整。
3、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年度基本建设和重大修缮工程项目计划;
(2)学校年度重要物资、设备采购计划;
(3)有关教学、科研、演出重大建设性项目的立项;
(4)学校购置、收藏5万元以上无标定价格的艺术品或购置5万元以上无标定价格的创意、剧本等知识产权项目计划;
(5)国内外合资、合作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合作演出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计划。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决算、预算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四、决策程序
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程序:
1、议题酝酿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议题前,应由该事项议题分管负责人组织进行充分酝酿调研和准备。
(2)酝酿提交有关学术(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议题时,应该充分征询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3)酝酿提交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议题时,应听取工会或职代会代表意见。
(4)酝酿提交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议题时,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部门意见,并保证纪检部门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5)酝酿提交重大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合作演出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议题,应提交具备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或预研究书面报告或相关效益评估论证、法律书面咨询意见。
2、集体决策程序
(1)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a.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执行的议题,按照多数意见决策;
b.可以暂缓决策的议题采取暂缓决策,待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于要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协商一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对于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采取票决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3)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参与决策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过程、最后决议等,要指定专人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决议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经校长签字后存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
3、执行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负责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政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党总支会议、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确需改变的,应重新做出集体决策。
(4)重大决策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实际情况出现变化需调整,应作为新议题重新进入集体决策程序。
五、监督检查
1、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制度。
2、纪检监察部门、工会(教代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校党政领导班子沟通。
3、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擅自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报告,视情处置。
六、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廉洁自律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实行问责。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涉嫌违纪违法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