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5-21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初次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信访工作,是指校党总支下的纪检监察组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收电子邮件等渠道,受理对部门、教职工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主体的申诉,按照相关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1、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3、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4、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5、预防与查处并重。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学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

1、对学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投诉;

2、对学校行政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投诉;

3、对其他教职工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4、部门或教职工,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5、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6、群众反映的需要迫切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工作;

7、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交办的信访件;

8、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纪检监察组对受理范围内信访件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进行书面登记,并送上级领导阅批。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主要办理方式:

1、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由纪检监察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组织查办;

2、校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交由相关部门根据指定要求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纪检监察组反馈;

3、校内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由纪检监察组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第七条 一般信访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对署名、匿名、化名信访件视情况区别对待:

1、对具有可查线索并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的信访件,可作暂存处理;

3、对经调查属失实的信访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4、对署实名的信访件,承办部门须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第九条 经调查需要立案的,按立案程序办理。

第十条 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调查。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学校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学校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二条 信访件办结后,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加强信访工作组织领导。纪检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复杂信访件,组织或参与重要、复杂信访件的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应按政策给予答复,一时难以解决或答复的,做好说服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受理单位。

第十八条 对于集体来访,要热情耐心听取其意见,根据反映问题的实质,按照受理的范围做好工作,注意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激化,妥善处理集体访。

第十九条 做好信访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学校信访情况;遇有突出事件、紧急情况的信访,及时报告学校党总支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舞校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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