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7-21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普通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本市颁布的招生监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生监察工作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条 按照市教委的要求,校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对我校的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全程、全覆盖监督。招生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有关会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小组人员应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培训。
第四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程序和规定做法。如有违规处,应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及时整改。
第五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积极支持招生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校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的常设机构为校总支副书记办公室,对外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考试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信访、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招生监察工作的主要环节是:
(一)公开招生的专业考试科目、过程、方法是否符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和考试规程;
(二)命题、印制试题(卷)、考试、评卷、登分、录取等环节是否符合保密要求和有关规定;
(三)招生录取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存在舞弊或违纪现象;
(四)招生中的重大问题是否经过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督促、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处理解决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八条 招生办在招生考试实施前向学校招生监察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报备案:
(一)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
(二)对外在各类媒体上发布或刊登的招生广告复印件;
(三)对外公布的招生报名、考试地点和日程;
(四)该次招生专业考试各科目考试规程和评分方法;
(五)该次招生的报名人数和依次进入各次复试的考生名单;
(六)该次招生的最终考生成绩和录取名单;
(七)其他应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的有关招生材料。
第九条 我校各类招生工作实施岗位责任制。在招生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追究有关人员失职责任。
第十条 招生监察部门和考试管理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政策性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的干部和教师担任招生监察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招生监察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要增强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考试工作制度和规定。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人员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向考生许愿;不得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打人情分;不得涂改考卷或伪造、涂改考生档案材料;不得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财物礼品;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宴请;不得接受可能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考生及家长的无偿服务。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招生监察人员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和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者,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招生监察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相关考生的成绩或录取资格外,对我校工作人员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泄漏试题;
(二)考场舞弊;
(三)涂改考卷;
(四)伪造、涂改考生档案材料;
(五)索取或收受考生、考生家长财物礼品的;
(六)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