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7-21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经费的报销审批,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落实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完善报销审核程序,规范经费支出标准。
第四条 经费的支出需有学校批准的预算。经费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金额、支出内容及标准执行。
第二章 经费报销规定
第五条 差旅支出的报销规定
1、差旅支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报销差旅支出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差旅费专用审批表、报销单;
2)培训或会议通知;
3)公务机票或电子客票行程单(须执行《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火车票等差旅支出票据;
4)住宿费发票;
5)其他相关材料。
3、差旅支出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沪财行【2016】6号)。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支出的报销规定
1、因公临时出国支出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到境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2、报销因公临时出国支出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国费专用审批表、报销单;
(2)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者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赴台批件;
(3)国外住宿费等有效费用明细票据;
(4)出国签证费发票;
(5)公务机票或电子客票行程单(须执行《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6)出访行程单、组团单位收款通知书及明细清单;
(7)其他相关资料。
3、因公临时出国支出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7号)、《因公临时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21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行【2017】88号)。
第七条 会议支出的报销规定
1、会议支出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2、填写会议费专用审批单和报销单,同时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名单,并加盖部门公章。
3、会议支出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6号),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三、四类会议 | 340 | 130 | 80 |
会议各项费用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内统筹使用。
第八条 培训支出的报销规定
1、培训支出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开展培训事项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和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元(含现场教学费、问题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
2、填写培训费专用审批单和报销单,同时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培训讲课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培训支出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不含讲课费)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培训各项费用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内统筹使用。
第九条 公务接待支出的报销规定
1、公务接待支出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餐费、交通费等。
2、招待支出标准:
(1)内宾公务接待一般在学校餐厅安排,接待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
(2)校内误餐标准每人每餐一般30元、最高不超过50元;
(3)演出剧组等餐费一般在学校餐厅安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也可安排在社会餐厅,每人每餐一般30元、最高不超过50元;
(4)宴请外宾接待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外宾不超过3人的,陪餐人数原则不超过3人;3人以上的,陪餐人数原则不超过外方人数。在人员选定上以相关人员参加为主,接待宴请以节约为主。
1)招待住宿:参照差旅费规定中本市住宿费标准(司局级600元/人/天、其他人员500元/人/天),或安排在学校签有协议价的酒店。
2)纪念品:外事接待等确需购买纪念品的,原则上不得铺张浪费,不得以高于市场价格购买,不得发给在职人员。
3、报销时须提供招待费审批表、派出单位公函(包括来访单位行程、成员名单)、餐费发票等。
第十条 劳务支出的报销规定
1、劳务支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发生的校外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专家讲座报告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评估费等;
2、报销劳务支出时,须提供劳务费签收单(必须本人签收)。个人劳务收入当月累计超过800元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由财务科代扣代缴。
3、专家讲座报告费依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专家咨询费、评审评估费根据学校有关劳务费、咨询费发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大额支出的报销规定
1、大额支出是指单笔或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的创作费、观摩费、学生活动费、设备购置、设备维修、工程款、服务、校企合作经费等;
2、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校领导审批单,其中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的须经校长会议审批通过;
(2)发票原件、合同、协议复印件;
(3)观摩费须提供观摩人员名单;
(4)学生活动费须提供参加活动的学生名单、活动计划、申请报告等。
(5)设备购置应当按照学校设备采购相关制度执行,由后勤服务中心出具采购意见,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须提供政府采购相关材料(包括内部评审的专家意见汇总表、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国资管理人员出具的资产验收单等;
(6)工程款须提供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合同、审价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的报销规定
1、其他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耗材、书报费、资料费、影像资料费等金额较小的费用支出;
2、,报销时需附明细清单,或者直接在发票中开具明细。单笔金额大于10000元的,应签附合同或协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复印纸、硒鼓、墨盒、色带等,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商务类网站的购物发票,应需附送货清单或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财务报销流程
第十二条 经办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支款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科预审→校领导审批→到财务科报销。
第十三条 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需校长加签。
第三章 借款业务规定
第十二条 因业务合作、采购货物、因公涉外差旅等工作需要,在尚未获得发票的前提下,需采用现金或银行等方式预先付款的,经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借款。
2)要求:
? 借款人员必须是在职教职工(或财务科已认可人员)。
? 除发放外聘人员劳务、外籍专家费用、购买火车票等财务科审定业务,原则上不予借款。
? 办理借款时应填写《暂借款凭单》,并出示借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合同、立项书、出国批文、设备采购审批表等)。
? 借款人应在取得发票等凭证后,及时到财务科办理冲销借款手续。特殊情况请与财务科联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支出金额及标准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由银行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
第十五条 根据《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支出,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