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0-07-21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育体制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转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舞蹈教育事业的发展,保持并提高全国重点中专的办学水平,把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逐步建成具有“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艺术学校。根据沪府发(20034号《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学校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体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大批合格的劳动者和高素质的舞蹈人才。

第三条  学校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多元化办学格局,为上海乃至全国培养多层次的优秀的舞蹈人才,提高学校的适应能力、竞争能力、自我完善和发展能力。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核,选聘教育和管理人才。学校实行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优化组合、竞争上岗的原则。对未被聘用上岗的教职工实行下岗管理。对下岗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现在册的固定制教职工以及本实施方案后的新进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等)均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学校与教职工双方都应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签订聘用合同。具体签订办法如下:

1、经上级委任的学校委托法人代表、校级领导和上级党委任命的或选举产生的党组织领导、工会主席的聘任书和任职批复视作聘用合同书。任期即为聘期,任职期满,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

2、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其他教职工与学校委托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聘用合同一式二份,学校、教职工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

3、岗位纪律和奖惩;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争议处理。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上海市编委审核学校的编制为185人。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上海戏剧学院任命的校长为委托法人代表。校长负责聘任各科室负责人。学校实施人、财、物的总体配置,制订和组织学校的教学、演出、教务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的计划,形成全校的统一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总支,以保障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和保障校长完成任期目标。党总支领导校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的工作,并配备兼职纪检监察员。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工会和教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按照市教委规定,教师代表应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行政管理、教务管理、教学、演出及保障服务系统。具体机构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务科、招生办 、学生科、财务科、芭蕾舞科、中国舞科、音舞科、音乐伴奏科、公共文化科、实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和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提供咨询指导。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二级聘任制,各科室的科长(主任)经校领导班子研究后由校长聘任。各科室科长(主任)受校长委托聘用本科室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在册教职工实行动态管理,承担日常人事管理,推行结构工资制,发掘人才,招聘人才,提供交流、培训等职能。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校长对全校全员聘用合同制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学校对受聘者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以此作为续聘、晋升、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受聘者擅自不参加考核,视作违约和解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合同。除前款规定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学校的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离退休政策办理,并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咨询、调解全员聘用合同制过程中的职工投诉、争议等。正确处理好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推进与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

第五章  工资分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后,在工资分配上必须遵循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实行体现国家和地方的现行工资政策以及部门、专业特点的工资分类管理办法。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个人教学优劣、贡献大小与劳动报酬挂钩的竞争激励机制,克服平均主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按照学校经济情况自主分配。凡学校聘用的上岗人员均实行结构工资制。具体分配办法见《学校全员聘用合同制工资分配方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权根据本方案制订和颁布各种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不适用退休、外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经舞校教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上海戏剧学院批准后生效,其解释权属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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