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7-21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
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学科)带头人的作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推动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行动计划(2011—2015)》,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程 序
第二条 选拔专业 (学科)带头人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工作,校部、职能科室、专业科室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实施;教务科负责对专业(学科)带头人教学及科研水平的评定、管理及考核;党政办负责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具体选拔、推荐申报组织工作。
第三条 每个专业方向各设专业(学科)带头人各2名。选拔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主要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在岗教师中进行。
第四条 选拔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应遵循“德才兼备,公平竞争,坚持标准,择优遴选,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程序,保证质量,不搞论资排辈。选拔工作要与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相结合,促使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第三章 条 件
第五条 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和所从事的专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潜心钻研,勇于拼搏、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有五年以上教学一线工作经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受聘为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教学与教研能力;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和一定的教学、科研组织管理能力;研究开发、创新能力强,能积极承担和指导较高水平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
4、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一项:
(1)近三年来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1篇以上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独立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主编教材一部以上;或合作出版专著、参编教材两部以上(排名前3名);
(2)科研成果获得过市级奖励三等奖以上,本人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3名);或参加过市级以上工程、科研或技术服务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是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2名);或主持完成院级项目两项以上;
(3)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获得过市教委或市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优秀课程奖、优秀教材奖),或院级教学成果、优秀课程、优秀教材二等奖二次(排名前3名);
5、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科教学经验丰富,且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本人或所教学生在省市级专业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
6、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具有较好的听、说、读、写能力;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7、善于团结协作、能够发扬团队精神、能够组织领导本专业(学科)科研和技术攻关工作。
第四章 选 拨
第六条 选拔专业(学科)带头人按照“个人自荐,科室推荐,组织考核,专家把关,学校审定”的原则进行,每个专业方向设专业(学科)带头人二名。
第七条 选拔专业(学科)带头人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选拔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近三年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专业论文或专著、科研成果鉴定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由各科室初审,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交教务科/党政办;
3、由教务科/党政办组织考核、评选,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4、专业(学科)带头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二年。
第五章 职 责
第九条 专业(学科)带头人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牵头本专业方向的人才需求状况调研、专业建设调研并制定专业发展规划;
2、主持审定本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
3、组织本专业方向教学改革发展工作;
4、组织本专业方向的实习实训基地、场所建设工作;
5、指导本专业方向的其他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
6、负责组织本专业方向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
7、每年主持完成或参与完成一项市级专业教学改革项目、市级、部级科研课题;在核心刊物或市、部级及其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8、每年作学术报告,二年内带教本专业青年教师,为本专业教师开展示范教学活动;
9、组织学科研究与教学研究。在教学系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教师积极参加学科研究和教学科研,研究专业的发展动向和动态,探索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改革。
10、进行专业的评价与发展研究。专业开放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开办一轮后,要有一份详尽的总结报告,从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教学资源建设、教学实施、实践环节、考试等各个方面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调整和改进措施。根据学校专业发展规划,结合本专业社会需求的变化与发展趋势,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其中包括中长期的发展目标,课程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的建设计划、办学规模预测、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课程调整与更新等内容,不断完善专业建设。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专业(学科)带头人,让专业(学科)带头人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在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时应吸收专业(学科)带头人参加;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宣传报导,提高专业(学科)带头人的知名度;及时了解专业(学科)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需求,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 积极创造条件改善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工作环境,优先安排业务进修、外出考察和学术交流等,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支持。在晋升级别等其他待遇方面,优先考虑专业(学科)带头人。
第十三条 专业(学科)带头人从聘任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待遇,每月资助津贴800元。
第十四条 各专业科室要支持专业(学科)带头人制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聘期内如离开本单位,从离职之日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各种待遇。聘期内因公出国不满一年(含一年)者,按正常考核,并享受各种待遇,一年以上者,不保留资格。
第七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考核专业(学科)带头人政治表现、奉献精神、承担的教学工作情况;满二年全面考核一次,主要考核专业(学科)带头人完成任务情况。依据专业(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经考核符合专业(学科)带头人条件的,继续保留专业(学科)带头人称号。
第十七条 考核管理
1、专业(学科)带头人日常业务培养及管理归口党政办。
2、对专业(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教务科按工作业绩、业务水平、履行职责等,建立专业(学科)带头人监测指标体系(预期目标、验收要点),建立艺术档案。
3、专业(学科)带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专业(学科)带头人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因个人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受到损毁的;
(2)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出现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4)虚报成果,骗取荣誉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