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校园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7-21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校园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校园安全,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校园安全

第一条 学校的教职工、学生和临时工等各类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有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 学校的教职工、学生和临时工等各类人员,应佩戴教师证、学生证和临时证进出校园。学生家长如需要进入校园,应事先向学生科提出申请,经学生科审批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条 禁止擅自携带有毒、有害、违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物品进校,禁止携带各类宠物进入校园区域。

第四条 新闻记者如需进入学校采访,应该事先与党政办联系,经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进行采访活动,在校期间需要佩戴采访证等有关工作证件。

第五条 外单位如需进入学校开展交流活动,应该事先与党政办联系,经校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指派工作人员负责陪同,物业门卫登记信息,方可入校开展交流活动。

第六条 自行车、助动车等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慢行,有序停放规定的非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的充电设备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 凡外来临时借用教室者,应该事先向教务科提出申请,经校部审核同意后,教务科向党政办备案。物业根据《使用教室申请单》协助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因演出、维修等工作,需携带国有资产(演出道具、设备等)离校,应向所属科室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后,至后勤服务中心备案,方可携带国有资产离校,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国有资产。

第九条 学生禁止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第十条 学生如需在学习期间离校,须经班主任在《离校单》上审核签字,学生科审批后,方可离校,并在规定时间内返校。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严禁使用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第十二条 开学前、放假前、国定节假日前,由分管校领导汇同党政办、学生科、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对校园区域进行安全大检查。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保卫干部应对每届新生开展校园安全教育。

 

第三章 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干部应保障校内的灭火器、消火栓、防火门、消防灭火所配置器材的完好、有效性,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一旦发生火警能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保卫干部应定期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十七条 任何科室、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校园区域的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由学校保卫干部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第十九条 校园录像监控系统内的图像信息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遇特殊情况,可由校领导直接或授权相关人员查询。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 防汛防台期间,值班人员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灾害预警级别,启动应急方案。学校保卫干部应提前准备防汛防台物品。值班人员如遇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向校领导汇报,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校园24小时值班制度。全体教职工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日记。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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