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舞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7-21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教育、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园,保证高质量的艺术人才的培养,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有关条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我校学生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对学生的任何处分,学校应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校视学生违纪违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处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消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一年后可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为半年;对距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符合毕业条件的留校察看者,给予推迟一年发毕业证书。留校察看期间表现差并重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原已受过处分的学生再违反校规校纪,将在原有的处分上升级。

第七条  对违反中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或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处分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我校《学生品德考核细则》处理。

 

第三章  违反校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应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依法罚款。涉及金额(实物作价)在200元以下者,视认错态度、退赔情况,给予警告处分;涉及金额(实物作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退赔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以上处分;涉及金额(实物作价)在500元以上者,视认错态度、退赔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性质严重或态度不好的依法送公安部门处理;对“望风”、知情不报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1、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对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除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故意损坏公物、校园设施,包括损坏课桌椅、办公桌,宿舍家具、门窗等,损坏设施价值低于5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500元者,除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损坏公物价值超过15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

4、对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等除赔偿损失外,损坏图书低于5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超过5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1-4款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肇事者、策划打架者、提供伪证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或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导、用语言煽动、用各种方式间接接触他人。(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至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3、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作伪证者:(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打架并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对缺课、旷课等有关情况的处理及处分。

1.因病缺课一学期累计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文化课超过80节,专业课170节)者,不得享受奖学金

2.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处理。

3.旷课累计达十节,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二十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三十节,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达四十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于一学期中累计超过五十节(包括:上课每天八学时,晚自修二学时)者,经班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及学生科审核,报请校部批准后可令其退学。

第十二条  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或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者,试卷作零分处理:

1、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者;

2、交卷后故意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且不从听劝告者;

3、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二、对态度恶劣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试卷作零分处理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书包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电子词典等)藏匿于试卷下或抽屉内,虽没有抄袭但已被发现者;

2、考场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

第十四条  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试卷作零分处理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在考试中,以示意、向他人或协助他人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等方式协同他人作弊者;

2、在考试中向他人传递考卷者;

3、开卷考试借用他人或传递他人任何书籍讲义者;

4、在桌面等处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者;

5、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者;

6、接受他人传条、示意或向他人征询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8、在考试结束时故意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考卷遗失假象者;

9、在考场内外以各种方式向考场内传递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者;

第十五条 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作弊行为或手段特别严重、影响很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凡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外出实习、演出及其它社会交往中,不洁身自爱,丧失人格、国格,严重损害学校名誉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犯有行为不端,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对违反学校医务室有关公费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开假报销单、假证明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服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因学习成绩评定、转学、毕业生就业、评奖及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领导或职工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有其它品行不端行为,并对组织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园公共场所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剧场等场所吹哨、起哄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凡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文字、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收看且复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对收看、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凡在校内抽烟、喝酒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酒后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海戏剧学院舞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同性)者,对留宿责任人视态度好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本校留宿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至严重警告处分;学生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异性者,对留宿责任人视态度好坏,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留宿者是本校学生,视态度好坏,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学生宿舍禁止异性会客,如有不听宿舍管理人员劝阻或趁管理人员不备私自带异性进入学生宿舍会客者,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私自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明火或私拉电线的,一经发现即没收所用设备,对初犯者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如下处理:

1、见义勇为等突出行为者可减轻直至撤消处分。

2、可以从轻一级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之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诈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3、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违反校纪校规而以各种方式干扰学校行政部门正常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违反校纪校规群体的为首者;

5)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

6)在违纪过程中涉及学生用语言侮辱、漫骂或殴打教职员工者。

第二十二条  凡对各类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知情不报,或者纵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中有关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处分管理和报批程序:给予学生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班主任报告,经学生科讨论决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布;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生科上报,经校主管领导主持相关班、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公会讨论通过,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进行耐心、严肃的批评教育,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并允许学生本人申诉,学生可在处分下达之日起7天之内向学校提出复议。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在重证据的原则下,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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