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7-21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形成学校自主用工、教职工自由择业,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舞蹈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员聘用合同制是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制度。

第三条 现在编的聘用合同制职工,以及本细则实行后的新进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等)均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 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实行岗位聘任制度,经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对未被聘任上岗的教职工实行下岗管理。

第五条 对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教职工,实行《聘用手册》制度,作为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参加工作、享受失业保险和重新就业的凭证。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学校与教职工双方都应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签订聘用合同。具体签订方法如下:

1、经上级委任的委托法人代表、校级领导和上级党委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党组织领导、工会主席,一经聘任即成为学校的聘用合同制职工,上级的聘任书和任职批复代聘用合同书;任期即为聘期。任期届满,继续在本校工作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

2、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其他教职工与学校委托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法人代表也可授权部门领导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聘用合同一式二份,学校、教职工各执一份。

第七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

3、岗位纪律和奖惩;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争议处理。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非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由学校根据教职工在本学校连续工龄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学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学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应当与其订立。

本校固定制教职工转制前在原企事业单位或部队的工龄(军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1、非固定期聘用合同是指不明确终止期的聘用合同。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中未出现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聘用合同一直有效,直至受聘人员退休或死亡时,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续延聘用合同的,如果受聘人员提出,单位应当签订非固定期聘用合同:

l)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2)因公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残疾的现有固定制教职工。

4)初次分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和单位转制过程中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原固定制职工工龄满10年的。

5)经医院鉴定患精神病、癌症的教职工。

2、固定期聘用合同是指有明确年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以下。

今后新进人员统一实行试用期,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原固定制教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及上岗协议的,本校应给其12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教职工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原聘用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因机构调整,缩编等原因,校长有权对职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相应更改合同内容。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由于岗位需要,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4、不履行聘用合同的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第十三条规定者除外),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不应解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学校不履行聘用合同,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4、学校被撤销、解散的;

5、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经学校同意赴国外(境外)学习工作、探亲逾期不归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聘用合同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若有特殊情况,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呈,并承担违约责任。

凡受聘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以及自动离职的,自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学校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四章  受聘期间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按《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享受国家和本校规定的福利、保险待遇,学校应向受聘人员提供履行聘约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学校寒暑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因工或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困难补助费等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及家属医疗费,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和受聘人员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金、公积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职业年金等。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的待遇均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的一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从提前解聘之日至合同终止期止,按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由学校支付过培训、分房等费用,因受聘者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受聘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标准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同级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员在学校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除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之外,因其他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本校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部及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对受聘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守校纪校规教育,并依照本办法对受聘人员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党政办负责聘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合同的签订、鉴证、续订、解除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本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依照聘约履行与本人职务相应的岗位职责,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裁决书下达以后,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规定相悖,则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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